《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修筑設施審批管理暫行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50號)的幾點個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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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5日,國家林業局發布了《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修筑設施審批管理暫行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50號,以下簡稱“50號令”),該辦法自2018年4月15日起施行。目前,對于該辦法,部分從業人員以及一些環保公眾號主要有如下觀點:一、該辦法不符合簡政放權的形勢,給項目前期增加了負擔;二、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開展工程建設有了依據,以后可以在保護區“隨便”建項目了,該辦法放松了生態保護要求;三、以前涉及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都是省級環保主管部門審查,現在又增加了國家林業局審查。筆者認為以上觀點均不準確,甚至不正確。以下是個人的一些見解: 就第一個觀點而言,其實在自然保護區內修筑設施(不僅僅是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國家林業局之前在《在林業系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建立機構和修筑設施審批》文件中已規定需要辦理的行政許可手續;50號令主要是在辦理行政許可的程序、建設單位提交的材料等進行了一定調整。主要區別如下: 林業局主管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修筑設施行政許可辦理有關要求的變化情況對比表
對于上述第二個觀點,《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已對保護區核心區、緩沖區和實驗區禁止或允許的行為活動有明確規定,因此50號令不必再做重復說明,而并不是像某些觀點認為的可以在保護區任何功能區內建設機場鐵路公路水利等工程。50號令主要是對行政許可手續辦理程序和要求進行了說明,而不是放松要求。當然,如果非要說對某些建設項目“利好”,那就是手續辦理要求更明確,而且環評審批不再作為前置。 對于上述第三個觀點,50號令針對的是林業主管部門的管理要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自己的要求:即涉及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建設項目需要編制生態專題并經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審查同意。林業、環保的要求并不矛盾。關于后者,相關的政策依據為《關于下放和取消自然保護區有關事前審查事項做好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環發〔2015〕86號),86號文規定:凡涉及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省級(市級、縣級)管理的建設項目,要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參照《涉及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建設項目生態影響專題報告編制指南(試行)》(環辦函〔2014〕1419號)編制生態影響專題報告,經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審查同意后(86號文之前要求是國家環境保護部門審查,依據為原國家環保總局發布的環發〔1999〕177號文),由具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部門審批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綜上,個人認為50號令的出臺,在林業部門主管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工程建設需要辦理的行政許可手續程序簡化了,而且取消了環評前置,以及生態論證編制單位的資質要求;而與此同時,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工程建設的生態影響評價、生態保護措施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些變化既順應國家簡政放權的形勢,同時又貫徹了國家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綠色發展理念。此外,50號令規定了幾類禁止在林業部門主管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修筑的設施(環境保護部聯合國家發改委、國家林業局等十部委發布的環發〔2015〕57號文也有類似提法)、幾類必須建設且無法避讓國家級保護區的設施,這些規定更明確、更具體,有利于從源頭上規范建設項目選址、選線。 以上為個人觀點,建設單位如需要辦理相關手續,還需盡早與保護區主管部門進行咨詢,業內專家如有不同看法歡迎指正、交流。 作者簡介:趙永強,生態學專業,高級工程師,主要從事交通運輸類項目生態影響專題編制及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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